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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2月份国务院就《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正式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终于在近日公布。
在此之前,我国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都是按照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来实行的。新的查处办法发布后,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的取缔办法将废止。
那么,对于农业经营者来说,新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哪些新变化值得关注?

①新规扩大了查处范围
与过去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新的查处办法对“无证”经营加强了重视。此外还有一个细节,原来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成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对于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经营执照,不仅是为了防止被罚,更是为了能规范化运作,提升市场竞争力。

②下列情况不算无证无照经营
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是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劳务活动,只要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场所和时间,就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⑵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这两条规定或将一定程度减少城管与农副产品贩卖者的矛盾。

③罚款减轻,但其他“违规成本”增大
2003年发布的取缔办法当中,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罚款分为2万、20万、50万三个档次,但在新的办法当中,罚款统一为1万元以下,并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对于向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不过,虽然罚款金额降低,但“违规成本”并不仅限于经济损失。新的办法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会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且予以公示。